市司法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
宜兴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08-04-29 00:00:00 浏览次数: 363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08-01283 生成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08-04-29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7]11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行政 分类词 行政事务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宜兴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第四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应诉承办单位)具体落实应诉的各项工作:

(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市政府公章或专用章的;

(二)受市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加盖市政府公章或专用章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的证照等套印市政府印章,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许可或审批的;

(四)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应诉通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签收。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加盖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应诉通知后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将应诉事项直接交应诉承办单位承办,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下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镇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应诉事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在存续期间或撤销后被诉的,由其所驻在的部门承办应诉工作,对承办应诉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确定。

第七条 应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

第八条 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成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应诉小组;

(二)确定行政诉讼应诉人员;

(三)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四)组织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

应诉机关应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全年出庭应诉案件应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一)年度内首起应诉的一审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六)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十条 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将请假单在开庭前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指定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各应诉机关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或有关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必要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应诉机关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抄告市政府法制部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2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同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告为市政府,由应诉承办单位出庭应诉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季度统计报告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应于每季度末,如实填写《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应保证行政诉讼应诉的日常办公经费,提供相关办案条件,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中所发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和败诉后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费用,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

行政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该单位不得列入当年依法行政先进单位(集体)评比,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诉机关未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怠于应诉而造成败诉的;

(二)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四)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应诉机关已经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而不纠正,造成败诉的;

(五)行政应诉中其他过错造成败诉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实行败诉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凡行政诉讼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应诉机关败诉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