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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08-04-29 00:00:00 浏览次数: 44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08-01281 生成日期 2008-04-29 公开日期 2008-04-29
文件编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7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行政 分类词 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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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处罚),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处罚案件由依法或受委托的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取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经相关部门领导集体讨论。讨论认为该行政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将该案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案件特殊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到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部门报审案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案件调查处理形成的卷宗材料;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意见或通案记录;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案件审核时,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认为行政违法案件依法不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意见,或者退回报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案件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对本案重新或补充调查取证的意见:

(一)调查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

(四)违法调查取证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经过审核,认为报审的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相关部门依法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符合听证条件,且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案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及听证主持人意见再次组织集体讨论。

讨论认为行政违法案件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讨论认为不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