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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除许禹时公职的决定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8-04-24 00:00:00    浏览次数:199
索引号 014046317/2008-00098 生成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08-04-24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8〕6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主题(二)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分类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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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开除许禹时公职的决定
:宜政发〔2008〕61号

  许禹时,男,1948年9月生,新庄街道人,大专文化,1979年9月入党。1977年4月至1988年10月先后任新庄公社农技员、新庄乡农业公司经理,1988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新庄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土管所所长,1997年1月至2000年6月任新庄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2000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新庄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事员,2005年10月至案发退养。

  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间,许禹时利用担任宜兴市新庄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事员的职务之便,违反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擅自开具7份《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35份《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并在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等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1次,共计人民币59000元。2007年7月2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许禹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见(2007)宜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开除许禹时公职。

  如对本处分不服,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监察机关直接提出申诉。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