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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除徐志平公职的决定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08-04-24 00:00:00
浏览次数:235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0097 | 生成日期 | 2008-04-24 | 公开日期 | 2008-04-24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08〕6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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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开除徐志平公职的决定 |
:宜政发〔2008〕60号
徐志平,男,1963年9月生,宜城街道人,大专文化,1994年6月入党,高级农艺师。1982年6月毕业于江苏省南通农校,1982年7月至1995年7月在宜兴市农林局植保站工作(1992年4月任副站长),1995年8月至2001年10月任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01年11月至案发先后任宜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法规科副科长、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2000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徐志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宜兴市农化工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经理许某某等人贿赂22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9800元,2007年10月12日,徐志平犯受贿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见(2007)宜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开除徐志平公职。
如对本处分不服,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监察机关直接提出申诉。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