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25 | 生成日期 | 2008-03-13 | 公开日期 | 2008-03-13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8〕3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资金,利润,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财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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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0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精神,摩托车养路费作为依法向车辆拥有人征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的专项事业费,是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摩托车养路费的征稽管理工作,保障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现就做好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市交通部门要将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各镇(园区、街道)和市级机关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依法缴纳摩托车养路费的自觉性,为摩托车养路费的顺利征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市、镇(园区、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纳费,树好榜样。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缴纳摩托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监督。市交通部门要根据需要分别向有关单位通报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对逃缴、拒缴交通规费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镇(园区、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暴力抗费事件,要严肃处理,确保摩托车养路费稽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公安、石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摩托车养路费征稽工作,在办理新车入户、补换牌证、异动、转籍、过户、改型、报废、车辆年审年检以及供油时,应同时查验养路费缴、免凭证或征稽机构签发的免费不发证车辆证明,以及新增车辆养路费注册入户证明,凡没有养路费缴、免凭证或证明的,应令其到征稽机构补交养路费后,方可给予办理其他手续。
四、市公安部门对故意妨碍国家交通稽征人员执行公务的,要及时处置、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交通征稽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的,要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在交通征稽机构派驻值班室,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
五、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创新征收方式,通过主动上门征收、便民设点征收和派驻加油站征收等多种形式,实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对漏缴、拖欠养路费的,要继续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养路费足额征收到位。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