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07-00230 | 生成日期 | 2007-12-20 | 公开日期 | 2007-12-2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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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07〕2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07〕2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根据《 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宜政办发〔2005〕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办发〔2006〕159号)、《宜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7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对城区(宜城、丁蜀、环科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类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按规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基础上,对城区以外其他各镇、街道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具有开发性质的拆迁安置和集中居住项目)
按规定开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城区以外各镇、街道范围内的其他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城区以外各镇、街道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 1)对层高10 层以上(含10 层)及挖深在负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按不低于底层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2)对其他建筑,按规划核定的地面总建筑面积12 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城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负责征收,并全部纳入市证照办理中心人防窗口办理征收事项。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协同市人防办切实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各镇(园区、街道)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市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做到规范、按时、足额征收。各镇(园区、街道)不得自行制订任何形式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同意缴款义务人欠、减、缓、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越权征收、截留、挪用人防工程建设费。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人防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宜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实行全市统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全市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等资金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通知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08 年1月1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在建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