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06-00022 | 生成日期 | 2006-10-01 | 公开日期 | 2006-10-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房屋,住宅,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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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6.10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目 录之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之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推荐格式之三: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之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之五:工程造… |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指导规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06.10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指导规程
目 录
之一: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之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推荐格式
之三: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
之四: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之五: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之六: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
附表一:建设工程结算书
附表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一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指导规程》的通知
苏建定函(2003)第49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编制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用以指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操作程序,落实咨询人员的工作职责。从二○○四年起本规程实施情况将纳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内容。如本规程有不足之处或修改建议,望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和补充。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一 |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1.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质量控制规程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 专业咨询员自校
3.1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3.2 自校的主要内容:
3.2.1 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3.2.2 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3.2.3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3.2.4 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足;
3.2.5 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3.2.6 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3 专业咨询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附后),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单自校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专业咨询员负直接责任。
3.4 专业咨询员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4.项目负责人复核
4.1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咨询单位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负责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专业咨询员提交的专业成果复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
4.2 复核的主要内容
4.2.1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需要;
4.2.2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2.3 初步成果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4.2.4 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
4.2.5 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
4.2.6 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4.2.7 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自校意见进行复核或提出解决方案。
4.3 项目负责人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专业咨询员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直接在工作底稿上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相关专业咨询员。
4.4 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初步成果无误后,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复核意见,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审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流程单复核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4.5 项目负责人将咨询报告书草稿、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5. 技术负责人审核
5.1 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设置的、领导咨询单位技术工作的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的质量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5.2 审核的主要内容:
5.2.1 送审文件是否经过项目负责人详细复核;
5.2.2 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纠正、补充是否恰当和准确;
5.2.3 对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评估咨询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因素及其潜在风险区域是否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重点审核;
5.2.4 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结论意见进行重点审核;
5.2.5 项目负责人在“流程单”中提请审核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5.2.6 对未决事项作出技术决策;
5.2.7 咨询报告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5.2.8 对咨询成果报告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是否予以充分考虑,是否有规避措施;
5.3 技术负责人如发现报告书草稿及相关文件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可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负责人。
5.4 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也可以召集项目咨询人员共同商定终审意见后签署。
5.5 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咨询报告书底稿、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提交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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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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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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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项 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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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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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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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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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作业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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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咨询员 |
姓 名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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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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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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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校 意 见 |
专业咨询员签名(盖资格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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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意 见 |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执业资格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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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执业资格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
江苏省工程造价业务咨询指导规程之二 |
已经苏建价站(2006)7号修改,以(2006)7号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推荐格式
1.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1.1 报告书是咨询单位向委托方出具表达咨询成果的技术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委托的咨询项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书面咨询报告书。
1.2 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格式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标准。
1.3 咨询类别无特殊要求的,咨询单位应按本推荐格式拟制报告书;咨询类别有特殊要求的,咨询单位可自行拟制报告书格式,但应符合本格式2.2.7、2.2.8、2.4.4和2.4.6的要求。
1.4咨询报告书主要由“封面”、“扉页”、“目录”、“咨询成果报告”、“技术文件”和“其他附件”六部分组成。
2. 咨询报告书的格式:
2.1 报告书封面(见附样一)
2.2 报告书扉页(见附样二)
2.2.1 咨询业务类别:类别分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估算编审、设计概算编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决算编审、工程造价鉴定、项目投资控制等。
2.2.2 咨询项目全称。
2.2.3 咨询单位全称、法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2.2.4 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2.2.5 咨询作业期:标注起止作业日期的年月日。
2.2.6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
2.2.7咨询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员姓名、执业资格、从事专业(指在该咨询项目中承担的咨询专业)。
2.2.8 报告书签发人姓名及签发日期。
2.3 报告书目录(见附样三)
2.3.1 序号:按报告书所有文件先后顺序排列。
2.3.2 文件内容:报告书中文件的标题。
2.3.3 文件作者:文件制发单位或个人。
2.3.4 页码:该文件在报告书中所处的位置。
2.3.5 备注:注明该文件形态(原件、复印件)等事项。
2.4 咨询成果报告主体格式(见附样四)
2.4.1版头:位于报告书首页的上部,由咨询单位全称、发文号组成。“发文号”由咨询单位根据内部收发文管理规定自行编排。
2.4.2 报告书标题:标题内容需含咨询项目名称、咨询业务类别和文种。位于版头下方,用分隔线与版头分隔。
2.4.3 主送单位:指咨询项目委托单位。
2.4.4 正文:正文是报告书的主体部分,用以叙述咨询结果的具体内容。正文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合乎文法。其内容必须包括委托方及委托事项、项目概况、编审的主要方法和依据、编制和审核说明、咨询结论或建议等。
2.4.5 附件:指技术文件和咨询成果依据文件。有“附件”的报告书应在正文后标明附件的件数和标题。
2.4.6 落款:
2.4.6.1咨询报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署名并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主持(或主编审)项目咨询的注册造价师。
2.4.6.2 咨询单位全称:咨询单位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2.4.6.3 日期:指出具报告日期。
2.4.7 版尾:
2.4.7.1主题词:根据国家统一规则或本单位制定的规则编写,位于报告书尾页下方左侧。
2.4.7.2抄送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需要而抄送的单位名称,位于主题词一侧下方。
2.4.7.3 印制份数:指报告书印制数量,位于抄送单位下方右侧。
2.5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是指根据不同的咨询业务类别由咨询单位出具的各种计算书、分析资料、调查报告、取证材料、会议纪要、统计资料、总结材料和工程造价审定单等,它是报告书的组成部分。
2.6 其他附件:指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等。
附件:
附样一:报告书封面
附样二:报告书扉页
附样三:报告书目录
附样四:咨询成果报告主体格式
附样一:报告书封面
咨 询 报 告 书
(咨 询 单 位 全 称)
(咨询项目全称)
咨 询 报 告 书
咨 询 单 位 全 称 出具报告书日期 |
附样二:报告书扉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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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类别: 咨询项目全称: 咨询单位全称: 法 定 住 所: 邮 编: 联系电话: 造价咨询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咨询作业期: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 从事专业: 专业咨询员: 执业资格: 从事专业: 专业咨询员: 执业资格: 从事专业: 专业咨询员: 执业资格: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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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三:报告书目录
咨 询 报 告 书 目 录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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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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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四:咨询成果报告主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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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单 位 全 称 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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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书 标 题
主送单位: (报告书正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附件: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署名(盖造价师执业章)
咨询单位全称和印章
出具报告书日期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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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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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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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三 |
已经苏建价站(2006)7号修改,以(2006)7号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
1.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及立卷
1.1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单位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
1.2 档案立卷实行谁咨询谁立卷责任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负责收集、整理和分类归档材料,咨询终结按照它们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规律立卷。咨询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立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系统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2. 立卷的原则
2.1 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2.2 正确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
2.3 按委托项目分别立卷(即“一个项目一卷”);
2.4 卷内文件材料应真实、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
2.5 卷内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益于长期保存和利用。
3. 归档材料
3.1 归档材料主要由咨询成果报告、咨询依据文件、其他文件三部分组成。
3.2 第一部分:咨询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和排列
3.2.1 咨询报告书正本;
3.2.2 签发人签发的报告书底稿;
3.2.3 技术文件,包括各类分析说明文件、计算书、统计汇总表、工程造价审定单等;
3.2.4 技术文件工作底稿。
3.3 第二部分:咨询依据文件主要内容和排列
3.3.1 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文件:《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附样一),项目建议书及批件、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结)算书、设计变更单(或清单)、施工签证(或清单)、甲供料明细单等;
3.3.2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各种调查材料、采集数据、取证资料、会议纪要、文函等。
3.4 第三部分:其他有关文件主要内容和排列:
3.4.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司法鉴定委托书;
3.4.2 咨询单位作业计划书;
3.4.3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原件;
3.4.4 《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3.5 工程施工图和竣工图一般不纳入归档范围。如设计变更单和施工签证较多,可用清单形式归档,原件由委托方保存。
4. 案卷的编目
4.1 编写案卷页号:正面在页面右下角编写,背面在左下角编写;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空白面不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4.2 案卷封面的编制(附样二)
4.2.1 立卷咨询单位全称。
4.2.2 咨询业务类别: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报价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司法鉴定、项目投资控制等。
4.2.3 案卷标题:指咨询项目的全称。
4.2.4 时间:指卷内文件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4.2.5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15年)、长期(30年)、永久三类。工程造价咨询档案一般定为短期。有特殊要求的可定为长期或永久。
4.2.6 件、页数:“件”指卷内文件材料的总件数;“页数”指卷内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4.2.7 归档号:可按咨询单位制定的规则编排,也可按档案立卷年份+分类代码+流水号组合成归档号。
4.2.8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指应移交当地政府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由档案馆编排。
4.3 卷内文件目录(附样三)
4.3.1 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序号。
4.3.2 文号:文件制发单位的发文字号。
4.3.3 作者:文件制发单位或个人。
4.3.4 内容:即文件的标题。文件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可自拟标题,但需外加“〈 〉”号。
4.3.5 日期:文件形成的年、月、日。
4.3.6 页号: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
4.3.7 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件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4.4 卷内备考表(附样四)
4.4.1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4.4.2 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
4.4.3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查者签名。
4.4.4 立卷时间:指完成立卷的时间。
5. 案卷装订要求
5.1 案卷装订排列: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5.1.2 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应采用A4规格用纸,封面、封底宜采用120克至150克牛皮纸。
5.2.3 单卷厚度超过100mm的,可分卷立卷。
附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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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 提 供 资 料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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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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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 供 资 料 内 容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咨询单位签收 |
归还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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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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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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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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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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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业 务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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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卷 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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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至 年 月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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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件 页 |
归 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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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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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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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内 文 件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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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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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作 者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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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样四: |
备 考 表 |
本卷情况说明: |
立 卷 人: |
检 查 人: |
立卷时间: |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四 |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 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 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 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3.2.7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3.2.8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3.2.9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2.10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3.2.11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3.2.12 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3.2.13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 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 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 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 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 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3.9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4.2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4.2.3 审核范围
4.2.4 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 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 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 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4.2.8 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
4.4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4.5 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 咨询单位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 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 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 《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5.2.3 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 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 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
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5.2.12 《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5.2.13 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 审核工作完成后, 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五 |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1. 所长岗位职责
1.1 所长按企业章程的规定主持本所全面工作,副所长按分工协助所长工作。
1.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执业。
1.3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诚信服务,保证本所发展的正确方向。
1.4 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重大决策。
1.5 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议和合约,签发咨询成果报告。
1.6 负责企业市场拓展和企业风险防范,维护本所合法权益。
1.7 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高本所的管理水平,保证咨询服务质量。
1.8 主持或授权委托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决定执业中重大决策问题、业务质量问题、风险问题的处理。
1.9 协调和处理企业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1.10按章程的规定决定和审批本所的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分配办法和从业人员聘用、辞退、奖惩。
2.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2.1 在所长的领导下分管本所的技术工作,对所长负责。
2.2 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
2.3 负责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咨询成果技术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4 主持本所咨询活动中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2.5 负责对咨询成果可能给客户或本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负责对咨询成果技术经济方面的最终审核。
2.6 负责企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7 主持或组织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
2.8 经所长的委托,可代表所长签发咨询成果报告。
3. 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3.1 负责和主持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并向所长负责。
3.2 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3 协助所长或负责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落实本部门经营目标,建立和发展与客户以及外界的公共关系。
3.4 领导和组织部门咨询业务活动,主持制订或批准本部门咨询项目作业计划。
3.5 确保咨询合同的履约,对本部门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3.6 在权限范围内,安排、调度本部门人员力量,指派项目负责人;安排经费开支;制定分配方案;决定咨询项目收费额。
3.7 负责召集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就咨询项目中的一般问题和分歧进行协商,以求得一致意见。
3.8 负责检查和监督本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4.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4.1 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4.2 承担咨询项目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4.3 负责办理咨询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4 制定项目作业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5 负责统一咨询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原则、编审依据和编审方法。
4.6 动态掌握咨询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咨询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7 对咨询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咨询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8 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报告及其总说明、总目录,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4.9 负责咨询报告的送达;负责与委托方结算咨询费;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分别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
5. 专业咨询员岗位职责
5.1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执行作业计划,对本专业的咨询质量和进度负责。
5.2 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5.3 根据作业计划制定的咨询原则、技术标准选用正确的调查分析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确保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5.4 对专业成果质量进行自主控制,认真校核咨询成果。
5.5 编写本专业咨询成果文件,确保成果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和满足使用需要。
5.6 完成作业计划后将必须归还委托方和归档的资料,及时整理,收集齐全,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还和移交归档手续。
5.7 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六 |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示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xx市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
第三条 公司由下列x个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资格 住 址 身份证号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3、xxx 注册造价师
4、xxx 注册造价师
5、xxx 注册造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
第四条 公司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管辖,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50万元以上),由出资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一)发起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3、xxx 注册造价师
4、xxx 注册造价师
5、xxx 相关执业资格
(二)一般出资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xxx 注册造价师或编审资格
2、xxx 同上
3、xxx 同上
4、xxx 同上
……
第十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出资人协议规定的期限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人缴足出资额后即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和资质条件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及股份调整需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决议通过(需报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不得馈赠、抵押其出资额及其相应权益。股东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身份。
第十三条 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其股份。
第十四条 股东要求转让股份或退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董事会决定(或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应具备资质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执龄规定,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公司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公司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公司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成为其他同类事务所的出资人;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九条 在公司依法设立时,发起出资人除享有第十七条全部权利以外,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发起人享有被选举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额缴纳出资;
(三)以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起出资人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外,还承担下列义务:
(一)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
(二)办理公司经营资质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聘和解聘董事会董事、监事、董事长;
(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四)审议和通过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程序;
(五)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
(七)决定公司的借贷、担保等事项和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事项;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转让和新出资人加入;
(五)本章程规定或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一般以发起人为首届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负责本所的重要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x年(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聘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等福利方案;
(十)决定董事长的报酬和奖励;
(十一)批准董事长有关副所长、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的提议,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决定退股、转让股份及其权益处置等事项;
(十三)审议和决定公司专职人员的聘用;
(十四)股东大会授予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每届任期为x年(一般为2-3年) ,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长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长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经营管理能力、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长,经董事会半数以上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长职务。卸任董事长的股份作相应调减,调减下来的股份由股东大会进行分配。
(董事长职务实行无任期制的,应规定退休、卸任、罢免、改选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业务经营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会和办公会;
(五)提出副所长、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六)提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七)根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员工的奖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审查和批准公司正常的财务开支;
(九)签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x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和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执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董事会董事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XX部等业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并执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并采用借贷记帐法。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按章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用款报销制度;薪酬与奖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和法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结余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后实施;
(四)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八章 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承办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公司依法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体注册造价师及专职人员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六)参加执业资格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一)业务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资奖金管理制度;
(六)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及出资人变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和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出资人的权益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按合并协议约定)继承。
第四十六条 增补新的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和本章程规定的出资人条件;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必须退股:
(一)股东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东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被管理部门注销执业资格;
(四)股东在出资中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执行;
(五)股东辞职或擅自离开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东被解聘;
(七)股东年龄超过65周岁;
(八)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公司出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资人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退股时,退股人应分享的权益可经过协商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全部以现金弥补。股东退股后,对后续发生的并与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关的公司赔偿事项仍负有责任。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予以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散的 ,由主管部门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经主管机关确认之日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股东需在章程通过决议上签名)。
备注:示范本中黑字体内容是资质管理部门的要求,必须纳入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中明确体现。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七 |
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
(示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称:xxxx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xx市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资格 住 址 身份证号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 注册造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50万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 注册造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xxx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营期为x年,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备注:示范本中黑体字内容是资质管理部门的要求,必须纳入合伙协议或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
附: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
(2003年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依据并遵从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 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三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受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及时向行业协会提供所需信息;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的活动,履行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行业公约。
第五条 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管理和执业行为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兼顾好企业内部各群体的利益,培育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
第六条 合法和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垄断。执行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参与竞争;杜绝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诋毁同行。
第七条 不越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挂靠他人或允许他人挂靠资质(资格)从事业务活动;不以虚假材料骗取资质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不故意高估冒算或肆意压低工程造价;不出具有失公允或虚假的咨询成果报告;不泄露当事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和提高执业能力;不私招乱雇从业人员,不给人才有序、合理流动设置障碍。
第十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自愿接受并配合资质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调查、取证,行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违约人作出书面检讨或向当事人道歉;
(二)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曝光;
(三)在资质年检考核时扣分;
(四)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或造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给予暂缓年检、不予年检、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处理;
(六)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约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监约。
签约单位和签约人:(略)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2)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
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
2.1一般原则
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程序
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
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三、操作人员配置
3.1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
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3.2咨询业务专业人员
参与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1、项目负责人
(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咨询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2、专业造价工程师
(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概预算人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3.概预算人员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咨询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3.3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地审核前施校核程序。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如下:
1、校核人员
(1)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否正确;
(3)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
(4)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2、审核人员
(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
(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3.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签发。
3.4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
四、准备阶段
4.1签订咨询合同
签订统一格式的咨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目标要求、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4.2签订咨询实施方案
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咨询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咨询业务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成果、综合咨询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及操作人员配置等。
该咨询实施方案经技术总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4.3配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
咨询单位应为咨询业务配置相应的操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及概预算人员。
4.4咨询资料的收集整理
1.咨询单位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
(1)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单位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算、确定、控制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
2.咨询业务操作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安排下,收集、整理开展咨询工作所需的其它资料。
五、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 (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五个阶段以及其它相关咨询业务。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咨询业务。
5.1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工作
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目的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及作出判断和决定。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2)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
(3)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4)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正式颁布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5)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项目前期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确保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咨询单位在具备充分咨询依据的基础上,按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术方案比选,确保项目前期咨询及可行性研究的严肃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内容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要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项目齐全、指标正确、计算可靠。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环境效益)分析方法正确,符合实际,结论可靠。校审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准确确定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值
随着项目建设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不断深入,咨询单位所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各阶段特点不断深化,并形成项目造价控制的目标值。
5.2项目设计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价值工程分析、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初步计划的编制。目的是通过工程设计与工程造价关系的研究分析和比选,确保设计产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及相关限制条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批文、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流程、建筑与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建筑材料的选用标准及项目所涉及的规划、配套等限制条件;
(2)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参考选用的定额、市场造价数据、相应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经济资料。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对不同建设方案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选与优化论证,具有准确的分析与评价资料,确保所推荐的方案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2)工程概算与预算编制的工程数量应基本准确、无漏项;概算与预算深度应符合现行编制规定,采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正确,选用的价格信息符合市场状况,计算无错误,经济指标分析合理,计价正确;
(3)概算与预算的咨询成果文件内容与组成完整,应包括编制说明、总概(预)算书、综合概(预)算书、单位工程概(预)算书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建筑材料与设备表;依据齐备,附表齐全,深度符合规定要求。
校审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咨询成果文件的各项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校审签署后整理齐全保存备查。
5.3项目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1、项目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及标准、实物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提供评标用表格和其它资料、起草评标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并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目的是依据合适的建设工程招标程序,通过施工合同来确定工程的施工合同价。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等内容;
(2)项目的实施要求,包括工程拟招标的方式、范围;
(3)编制招标阶段咨询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与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满足招标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项目特殊条件等;
(4)与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工程款使用计划应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编制,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相一致,在设计或施工进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应按需进行动态调整;
(2)工程进度宽的审核与确定报告应符合施工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所套用的计价项目应正确,工程量的核定应与施工进度状况相一致,中期付款报告的签发程序及时间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工程变更与工程现场鉴证审核的依据应充分,设计变更手续、签证程序应齐全,内容与实际情况应相符,所选用的计价方式应合理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工程变更的数量(包括核增与核减)应考虑全面。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的审核与确定应由相关的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使用计划书、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或付款证书)就由项目负责人签发。
4、所有涉及工程量计算及计价的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过校审签署后整理齐全保存备查
5.5项目竣工结(决)算报告、竣工项目可行性后评估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竣工结(决)算报告、竣工项目可行性后评估分析。目的是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
2、收集和整理核对相关咨询依据
(1)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包括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主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内容;
(2)项目经批准的概算或相关计划指标、新增生产能力、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等内容;
(3)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经认可的竣工图纸、相关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及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材料;
(4)涉及项目后评估咨询工作的,还需收集建设工程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资料及投产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资料;
(5)若项目还存在收尾工程,则应明确收尾工程的内容、计划完成时间及尚需的资金额度;
(6)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据资料。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编制咨询成果文件所需依据的完备性,成果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2)项目竣工结(决)算应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相关费用的核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手续齐全性及与实际竣工项目状况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计算无误、计价正确、深度符合规定要求、计算和结论清楚、附表齐全;
(3)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及后评估报告应按竣工项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汇总、分析,确保咨询趁国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4)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审核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5.6其它相关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1、其它相关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包括投标报价书的编写、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工程造价的鉴证等内容。目的是依据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达到响应的饿咨询成效。
2、咨询单位应参加前述规程原则,依据委托咨询的内容与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在咨询实施方案中制订切合实际要求的业务操作规程。
六、终结结算
6.1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件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规定。
6.2确定咨询成果文件的完备性
在咨询服务的终结结算,项目负责人应确定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已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与范围,且所有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等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6.3咨询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咨询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咨询资料收集、整理与留存归档制度。咨询资料应在技术总负责人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负责整理归档。整理归档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咨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成果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
3、经签发的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
4、与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相关计算、计量文件、校核、审核记录;
5、作为咨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6.4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大型或技术负责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询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的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制度。回访与总结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咨询服务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也可包括使用咨询成果资料的项目相关参与单位。回访前由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拟订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回访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写回访记录,报技术总负责人审阅后留存归档。
2、咨询服务总结应在完成回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应全面归纳分析咨询服务的优缺点和经验教训,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并形成总结报告交技术总负责人审阅。
3、技术总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咨询技术特点,在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出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使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6.5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在咨询业务终结完成后,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
附则:术语解释
1、预可行性研究:也称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机会的基础上,对项目方案进行的进一步技术经济论证,对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
2、可行性研究: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作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设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
3、建设方案的经济评价: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完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它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目标,由另一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权衡各种方嗄的利弊,向业主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5、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进行估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其包括的内容应视项目的性质和范围而定。
6、初步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7、竣工结算:是指已完成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值进行结算。
8、施工工程标底:是由指标单位咨询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代理编制,并作为招标工程在评价时参考的预期价格。
9、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招标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商参加竞争,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书面文件。
11、投标报价书:是投标商根据招标地招标工程承包价格作出的要约表示,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12、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13、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14、工程造价签证:针对鉴证对象,由造价工程师依据鉴证目的和提供的资料,根据现行规定、合同约定,遵循工程造价咨询规则和程序,运用工程造价咨询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造价作出的饿客观、公正的判断。
15、合同咨询:咨询机构对委托方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就合同形式选取,条款内容的有效设定等提供全面咨询。
16、合同图纸:是指作为招标文件发放给投标单位,并在招标工程中补充、完善、作为施工承包合同价款计算依据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
17、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8、项目负责人:由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咨询业务工作,具有最终合同的履行,主持咨询业务工作,具有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和相关咨询成果文件签发权的造价工程师。
19、专业造价工程:根据咨询业务岗位职责分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具有同类工作,具有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和相关咨询成果文件签发权的造价工程师。
20、概预算人员:通过培训,具有一定的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咨询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21、校核:人员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咨询业务校对核查的专业人员,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2、审核人员: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全面参与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全面负荷的造价工程师,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3、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两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
24、工程计量: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的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的计量系指为计取工程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础数量进行的度量统计工作。
25、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6、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江苏省建设厅
抄送:省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