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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废止)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06-07-03 09:14:27    浏览次数:112972245
索引号 014046317/2006-00039 生成日期 2006-07-03 公开日期 2006-07-03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6〕13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劳动就业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就业,再就业,劳资 分类词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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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方针,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以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为根本,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充分就业;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内退”、“协保”)人员;(2)曾经是国有、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失业人员;(3)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6)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的历次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上述税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意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南银发[2003]100号文规定执行)或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的,按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退”“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城镇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相同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援助困难人员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 “4050”大龄人员还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对享受期限超过3年的“4050”大龄人员,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自2006年1月1日起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的“4050”大龄人员,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新吸纳的“4050”大龄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对2005年底前各类用人单位(公益岗位除外)吸纳的“4050”大龄人员,经核准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累计未满3年并继续在同一单位就业的,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工作时间、收入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和宜政办发[2005]83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并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统一使用。

    5、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县《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入本市流动就业,符合苏政发[2006]24号文件有关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扶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活动。

    继续扶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措施。

    2、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求职、招用、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失业登记制度,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进一步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职工录用备案等手续,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职介补贴。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完善镇、环科园、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工作,2008 年底前,全市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过市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申请小额贷款金额可放宽到5万元左右。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4、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对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单位就业的,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及相关的工作经费等按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