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6-00038 | 生成日期 | 2006-04-22 | 公开日期 | 2006-04-22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06〕8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资源,土地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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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必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只有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保障用地上积极采取“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坚持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发展之路,落实科学用地观,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因此,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环科园管委会要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我市“两个率先”进程。
二、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土地集约利用原则,进行合理的用地规划,注重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各类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审批建设用地。农村的成片拆迁安置房建设,要大力推行集中统建农民多层公寓,严格控制单门独院农民住宅用地审批。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限制性生产项目供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每亩土地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厂区内各项规划指标参照《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开发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
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行业的新建厂房,应当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建造多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各工业集中区应规划一定面积,相对集中建造多层标准厂房,为投资规模小而又达不到建造多层厂房条件的企业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投资者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租用其他企业闲置厂房和场地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同一企业在市内尚有未利用土地、已批土地尚未建设、项目已初步建成但投资强度明显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已批建设用地有三分之一以上长期闲置且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若再以其他名义提出增加新供地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利用原有土地调整投资项目的,应按新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一并核定用地面积,严控新增用地。
四、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投资管理部门必须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禁止类、严格控制限制类投资项目的审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的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建设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按照《宜兴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前,必须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不通过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不得进入征地环节;项目投资达不到规定强度的,应当减少供地面积。
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核关。在新征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时必须坚持“三集中”原则,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同时严格按照预审核定的用地面积和相关规划指标确定规划红线。
对确定为市重点项目、工业园区内科技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项目、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以及投资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五、加强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和统一供地。在征地中,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投资管理部门及规划、财政、社保、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负责征地依法补偿、承包地调整、协调处理征地矛盾等工作;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做好补偿费分配使用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1)前期调查。对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拟用土地的实际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口、在册耕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依法测算具体补偿标准,同时向被征地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和《补偿标准通知书》,对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2)编制方案。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由市征地事务所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等;(3)签订协议。市征地事务所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配合下,通知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和《工业企业辅助性岗位用工协议书》;(4)收缴税费。由市征地事务所对拟征地块核准对上缴纳规费标准,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足额解缴市征地事务所专户后,统一对上结算;(5)审核报批。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补偿费和规费足额到位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逐级报批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加盖“宜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6)依法补偿。在建设征地项目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通知用地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依据《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补偿费合计总额,一次性足额划给被征地村财政专户,由被征地所在镇、村依法做好分配工作;(7)实施供地。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时限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村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且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项目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单位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限开工建设。
要坚持规范报批。在征地业务操作中,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抓好新的地籍基础成果应用工作。在报批材料中要严格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对于一些地貌已发生变化或地类不一致的,对群众的补偿必须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六、大力盘活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要利用原厂区土地进行扩建改造,增加投资密度。同时应大力推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依法流转,引导投资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用足用活土地置换政策。要按照无锡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土地置换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的精神,将原已办理过征(使)用手续的空置和闲置建设用地,通过复垦整治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后,可以与异地非农建设项目新占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进行等质等量置换。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闭的矿山宕口、砖瓦窑厂和搬迁腾空的村庄用地的复垦力度,通过置换拓宽建设用地空间。要运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挂钩相关政策,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土地资源。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集约用地措施落实到位
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关系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各自职能,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项目落实和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考核机制。
各镇、园要按照要求,抓好本辖区内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镇、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要严格把好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关,认真核实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实际投资内容等相关情况,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包含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建设情况。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对上述核实内容进行验收,并每半年将本地项目验收情况报原项目审批的市投资管理部门。对因项目不落实而空占的土地要及时调整新项目进入,凡经竣工验收投资强度达不到批准要求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全面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需征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提供其与当地镇、园签订的包含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其中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还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审批。要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验收情况,对各地项目建设中投资强度等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督促镇、园及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内容实施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对不符合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要采取核减用地面积的措施。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项目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省有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重新配置使用。
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要严格按照“三集中”要求进行选址。要按照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和建设项目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单位申报规划总评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要依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指标进行审核。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要求其重新调整总评方案。
监察、财政、审计、交通、环保等其他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