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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建设局 时间:2005-05-16 15:48:4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05-00013 生成日期 2005-05-16 公开日期 2005-05-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建设 分类词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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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05]5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由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05]5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兴市人民防空

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OO五年五月二十日

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

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2002年联合下发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为全市各镇、园、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指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等条件和其他原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市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0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 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高层建筑( 10层以上含10层)和挖深超过负3米的地下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按不低于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人防工程规划和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800平方米)等条件限制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则按规划核定的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以上收费标准在宜城镇、丁蜀镇、环科园足额征收,其余各镇均按此标准减半征收。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预算,划拨给市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委托地税局和工商局征收。

(三)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所需交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证照办理中心人防窗口负责收取,并经人防办窗口签证后由规划建设部门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市人防办公室是人防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市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的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人防经费挪作他用。财政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 2‰的滞纳金。

(五)人防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人防办公室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代收单位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 2005年5月16实行。并由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1996年12月24市政府转发的《宜兴市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有关人防经费征收的文件同时废止。

宜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物价局

                             二 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