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5-00023 | 生成日期 | 2005-03-16 | 公开日期 | 2005-03-16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05〕5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商贸、海关、旅游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加工,商品,市场 | 分类词 | 工业,商业,外贸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补充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宜政发[2004]220号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兑现到位,促进品牌争创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以市政府宜政发[2004]220号文件为依据,从2004年起,每年对当年度新获得名牌产品(含国家免检产品,下同)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兑现奖励政策。
二、同一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经享受奖励政策的,今后通过复评不再予以奖励。对2003年前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今后通过复评可享受一次奖励。
三、企业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时间以有关认定机构下发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
四、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可同时享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同类产品以不同企业、不同品牌名义获得多个或多种档次名牌称号的,按一个品牌的最高档次名牌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