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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补充意见(废止)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05-03-16 14:58:2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05-00023 生成日期 2005-03-16 公开日期 2005-03-16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5〕5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商贸、海关、旅游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加工,商品,市场 分类词 工业,商业,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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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宜政发[2004]220号文件《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兑现到位,促进品牌争创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以市政府宜政发[2004]220号文件为依据,从2004年起,每年对当年度新获得名牌产品(含国家免检产品,下同)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兑现奖励政策。

    二、同一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经享受奖励政策的,今后通过复评不再予以奖励。对2003年前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今后通过复评可享受一次奖励。

    三、企业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时间以有关认定机构下发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

    四、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可同时享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同类产品以不同企业、不同品牌名义获得多个或多种档次名牌称号的,按一个品牌的最高档次名牌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