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1999-00001 | 生成日期 | 1999-04-01 | 公开日期 | 1999-04-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命令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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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18号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23日宜兴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第… |
宜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8号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23日宜兴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防空警报建设和组织试鸣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日为每年的4月22日。
第五条 市人防办应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并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预先知道。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应依法为试鸣警报提供无偿宣传服务,协助人防部门搞好警报试鸣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试鸣防空警报的宣传工作,并组织所属人员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的种类。
第八条 经上级批准,在试鸣防空警报时,由市人防办组织群众防空专业队或人民群众进行有关演练。
第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平时应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