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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政府令18号)
来源:市建设局 时间:1999-04-01 16:02:01 浏览次数: 422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1999-00001 生成日期 1999-04-01 公开日期 1999-04-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命令
关键词 建设 分类词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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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18号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23日宜兴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第…
 

宜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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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已经1999323日宜兴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于19994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防空警报建设和组织试鸣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日为每年的422日。

    第五条 市人防办应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并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预先知道。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应依法为试鸣警报提供无偿宣传服务,协助人防部门搞好警报试鸣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试鸣防空警报的宣传工作,并组织所属人员注意识别防空警报信号的种类。

    第八条 经上级批准,在试鸣防空警报时,由市人防办组织群众防空专业队或人民群众进行有关演练。

    第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平时应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1999 年 4 1 日起实施。